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贵州天灿同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钢材款130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3月9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被告***、***应向原告贵州天灿同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钢材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天灿同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50元,减半收取11025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7-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