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凤凰支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衡阳市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湘潭县运输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40343.44元(该款付至账户名称: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88×××72,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凤凰支行); 二、驳回***对衡阳市润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2元,减半收取4191元,由***负担282元,衡阳市润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9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