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大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泰通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朗镇经济联合总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大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4789.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694789.14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0日起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东莞市大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60834.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07元,由被告东莞市大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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