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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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继续冻结通化市禹信融资担保公司在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开立的×××账户内存款20618892元。

案件受理费126576元,由被告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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