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省华冀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省华冀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603569.5元及利息(以8603569.5元为基数,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1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且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