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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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应支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5008元(按月利率8.4‰从2016年7月26日计算至2019年7月3日),后段利息按约定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 以上款项共计65008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案件申请费680元,共计139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