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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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偿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应支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5008元(按月利率8.4‰从2016年7月26日计算至2019年7月3日),后段利息按约定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

以上款项共计65008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案件申请费680元,共计139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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