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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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咸阳宝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兴秦房地产“宝某某”项目地下车库欠款3158124.14元。

二、原告咸阳兴秦房地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咸阳宝石公司移交“宝某某”项目裙楼部分地下车库(1号车库)。

三、解除被告咸阳宝石公司与原告咸阳兴秦房地产于2010年1月20日签订的《高层商住楼定向开发销售协议》中销售商铺部分。

四、被告咸阳宝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兴秦房地产“宝某某”项目迟延付款违约金1200万元。

五、驳回原告咸阳兴秦房地产的其它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咸阳宝石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95359元,由咸阳宝石公司负担84750元,由咸阳兴秦房地产负担310609元。反诉费292947元,由咸阳兴秦房地产负担12947元,由咸阳宝石公司负担2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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