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鸡鸿瑞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326民初773号原告:宝鸡鸿瑞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326民初773号原告:宝鸡鸿瑞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楠,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春花,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熙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6435法定代表人:王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鸿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熙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鸿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陕西熙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70675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鸡鸿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熙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70675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闫占彬二○二〇年五月八日书记员张粉宁202003267739161032605***75646352845405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