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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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郴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驳回申诉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湘10民申76号 申诉人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郴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方因与湖南湘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核华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0民终263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方申诉称,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中谊公馆桩基础工程造价鉴定》系根据伪造的竣工结算资料所作,竣工结算资料中的签证单不是中谊公司委派的驻工代表谢林宏所签,没有法律效力,且相关数据是空白的,泥浆外运签证单记载的装载量高于车辆核定的有效载重量,签证单记载桩基的数据与勘探报告巨大,以上充分说明签证单系伪造的。因此,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被申诉人湘核华宇公司发表意见称,竣工验收资料是你方提交给法院的,且在法院组织下进行了质证,才出具鉴定意见。湘核华宇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已将竣工验收资料提交给了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谊公馆桩基础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1.竣工验收资料系由你方提交法院并经质证无异议,才提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的材料;2.你方提出签证单系伪造的主要理由是签证单没有你方现场派驻代表谢林宏签字及记载的泥浆方量与车辆核载方量一致,但在签证单上有施工方代表、监理工程师胡云炳及你方工作人员许文武签字确认。湘核华宇公司外运泥浆必然需你方签字认可,你方主张谢林宏签字才有效,但你方认可的所有签证单均没有谢林宏签字,本院对本案听证时,你方亦认可许文武对外运泥浆也签过字,故对有许文武签字的签证单应予确认。虽运送泥浆车辆标明核载方量为14.2立方米,但并无证据证明实载方量不能超过上述方量;3.你方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签证单在签字时系空白的。基于上述理由,结合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鉴定资质及鉴定程序亦不违法的情况,你方认为案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你方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你方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你方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