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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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桂林晶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梧州市红宝石贸易有限公司 梧州市天街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梧州市红宝石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365,926.07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7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梧州市天街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被告桂林晶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借款的抵押物即被告梧州市天街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梧州市宗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6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红宝石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梧州市天街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被告桂林晶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