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毕节金海湖新区千汇建材经营部货款1617800.63元、截止2018年11月23日的资金占用费105199.37元,并以货款1617800.63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付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资金占用费,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2019年8月2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未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限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毕节金海湖新区千汇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0元,由被告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