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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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366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2012年2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0.00元,由被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00.00元,原告***负担2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