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聊城市冠东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陕西松冷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陕西松冷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17911.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陕西松冷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4179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9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陕西松冷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5元,被告山东聊城市冠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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