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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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河北健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健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公估费、施救费、路产损失共计2758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8元,减半收取计2719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