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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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狼堡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拓宇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桥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石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狼堡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3043853.7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以欠付工程款285278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以3043853.7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河北桥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北桥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石家庄狼堡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14元,由原告石家庄狼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363元,被告河北石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1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