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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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2民初687号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住***。 负责人:杜春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告曾繁荣,女,1959年11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被告李冰冰,女,1982年4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被告李明艳,男,1959年1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被告骆婷婷,女,1987年8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被告马伟东,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与被告曾繁荣、李冰冰、李明艳、骆婷婷、马伟东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晨明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庚耘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