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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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前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创天下(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河北前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河北前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7日起,以17305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等贷款利率的1.3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被告实际交付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74元,由被告河北前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