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博大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8978337.68元及相应利息、逾期罚息(从2018年6月21日起,以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各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 二、被告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大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大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8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6885元由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大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