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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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40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 二、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元(***已预交),由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7元(***已预交),由***负担247元,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