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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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信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292677.11元及利息1235983.49元(从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6月14日)。违约金1016730.58元(从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6月14日);从2018年6月15日起的利息以尚未支付的本金,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从2018年6月15日起的违约金以尚未支付的本金,按照年利率14%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云南信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云南信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09元,由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409元,由云南信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