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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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河北旺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河北旺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无效。 二、被告河北旺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房屋认购金5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27355元(利息损失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以后利息损失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认购金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元由被告河北旺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