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河北旺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河北旺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无效。

二、被告河北旺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房屋认购金5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27355元(利息损失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以后利息损失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认购金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元由被告河北旺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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