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贺州市佳成房产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惠农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惠农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贺州市佳成房产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259.830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586元,减半收取217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87元,被告负担18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