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长春市柏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5120元;

二、如被告长春市柏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5120元,被告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向被告长春柏吉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元已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负担139元,由被告长春市柏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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