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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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银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坊子分公司 安丘市银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5350元及利息(以1853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丘市银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安丘市银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