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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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玖久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湘丰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湖南湘丰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娄底市水府示范片万宝新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3625000元,并自2014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45元,由原告娄底市水府示范片万宝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000元,由被告湖南湘丰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