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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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共计40588.62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6694.64元的70%,计款4686.25元;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打入原告***中国银行临朐县支行个人账户62×××8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8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