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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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康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康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96万元及利息(截止至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利息为155638.17元,自二O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利息以28.9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被告绍兴市康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绍兴市康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8元及公告费260元,合计82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绍兴市康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9 |
发布日期 | 2020-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