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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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北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补偿款20836789.03元,并以20836789.03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山曹北物流有限公司税款损失1497622.44元;

三、驳回原告唐山曹北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811.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811.77元,由原告唐山曹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6753元,被告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705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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