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广宝绿色集成建筑运营有限公司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兴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9月13日签订的《个人经营抵押(保证)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利息741,780.80元、罚息90,481.66元、复利90,947.44元(以上截至2020年5月25日);并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辽宁广宝绿色集成建筑运营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兴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33元,减半收取为25,61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广宝绿色集成建筑运营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兴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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