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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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 昌黎县吉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86956.07元。【123983.88-(46883.03+1240+9000+3600)+10000】+{123983.88-【123983.88-(46883.03+1240+9000+3600)+10000】*30%*90%+}。扣除保险公司已付10000元,保险公司实应给付原告***各项损失76956.0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昌黎县吉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521.69元{123983.88-【123983.88-(46883.03+1240+9000+3600)+10000】*30%*90%+},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0元,由被告昌黎县吉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