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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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置换款70801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原告***负担3898元,由被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