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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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双全服装工艺厂 南昌市文峰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双全服装工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文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1415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1415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双全服装工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文峰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双全服装工艺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市文峰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4元,诉讼保全费1739元,合计6693元(原告南昌市文峰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双全服装工艺厂、***负担,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双全服装工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南昌市文峰化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证据目录清单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