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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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项下损失10000元,残疾赔偿金项下损失110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8080元,扣减已支付的23000元,还应支付12508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8720元。 支付明细: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2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5775元(含诉讼费69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9180元(含诉讼费46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被告***负担695元,被告***负担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