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达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达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39542元及利息(利息以395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2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1.4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