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乐林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0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538170元、办证费用10594元。

三、被告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32925.86元。

四、被告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一倍的购房款5381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4元,由被告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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