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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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乐林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0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538170元、办证费用10594元。 三、被告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32925.86元。 四、被告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一倍的购房款5381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4元,由被告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