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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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维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4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的处理; 二、变更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4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交强险限额赔偿不足部分102,884元、鉴定费3,440元,合计106,324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给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2元(***已预交13,122元,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已预交2,52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担2,570元,由上诉人***负担13,0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