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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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1386.73元; 二、***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48064.36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与***连带赔偿的款项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履行方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向***支付101386.7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向***支付44728.74元,向***支付3335.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