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财产支付原告***工程款198000元,并自2019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款清息止; 二、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如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债务,则由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8元,减半收取4784元,由原告***负担2654元,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