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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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746.06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的利息2413.62元以及从2020年2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以上款项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