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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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新余市君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君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宁银润影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宁银润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余市君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款1700万元及资金使用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资金使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资金使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三部分计算:1.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2.以本金68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3.以本金51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 二、被告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宁银润影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三、驳回原告新余市君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君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前海君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市君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负担9330元,被告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海宁银润影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11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海宁银润影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