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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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4民初71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桂林隆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476693及资金占用费226986元; 三、被上诉人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桂林隆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桂林隆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6元,合计37078元(桂林隆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539元。桂林隆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53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