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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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 海门市天马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684执恢416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永军、吴卫美、邵百川、彭龙虎、施伯新、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海门市天马铜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军、吴卫美、邵百川、彭龙虎、施伯新、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海门市天马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生效的(2015)门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6996.0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66996.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项。至此,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门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恢复执行申请标的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