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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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16050元,支付原告***垫付款13450元,合计295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16050元,支付原告***垫付款10000元,合计26050元; 三、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14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1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