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莱州市海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元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3民初1571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鹏,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海(又名李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平度市。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莱州市。

被告:莱州市海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文昌北路8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M84H05H。

法定代表人:李玉海,总经理。

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元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开元路1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PGH0U4T。组织机构代码:MA3PGHOU-4。

原告***与被告李玉海、被告***、被告***、被告莱州市海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元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丛堂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蓉蕾

裁判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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