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莱州市海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元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3民初1571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鹏,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海(又名李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平度市。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莱州市。 被告:莱州市海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文昌北路8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M84H05H。 法定代表人:李玉海,总经理。 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元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开元路1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PGH0U4T。组织机构代码:MA3PGHOU-4。 原告***与被告李玉海、被告***、被告***、被告莱州市海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元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丛堂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蓉蕾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