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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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农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农安县润泽同泰园4期9栋3门301室房屋期限为一年。 2、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九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个月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