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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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鑫永昌物流有限公司理赔款100364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3832元(原告预交17,205.0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