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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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49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 以16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以16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以16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驳回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