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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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 二、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百信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本金人民币677514.72元; 三、驳回北京百信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41元,由北京百信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719元,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40元,由北京百信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719元,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