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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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市彭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宿州博德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宿州博德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00,000元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徐州市彭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继续冻结申请,视为自愿放弃冻结的权利,由申请人徐州市彭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法律后果; 二、冻结申请人徐州市彭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徐土国用(2007)05340号、面积为18350.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申请人徐州市彭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保管使用查封物,但不得实施转让、变卖、赠与等其他转移查封物的行为,不得在查封物上设定抵押等其他物权负担行为,否则均为无效行为;不得实施毁损、灭失查封物,或者其他导致查封物贬值的行为,否则,由行为人按照查封物价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案件申请费409元,由被申请人宿州博德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