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支付425150.7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15元,由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由***负担70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66元,由***负担8689元,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6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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